5 建筑与结构


5.0.1 转运站的建筑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5.0.2 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宜采用框架结构形式。
5.0.3 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以便于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
    2 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3 转运站及转运车间内的辅助用房应单独设置门。
5.0.4 转运站建筑结构应考虑大风、地震、大雪等自然灾害,并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针对性设计。
5.0.5 转运站地面(楼面)的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5.0.6 转运站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0.7 转运站防火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转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虑;对于具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
5.0.8 转运站的避雷、防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0.9 转运车间地面和内墙面1.5m以下应做防腐处理,且应便于清洗。
5.0.10 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1.5m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应防水。

条文说明

5.0.1 转运站的建设应注重实用,其建筑形式、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不宜太华丽、铺张。
5.0.2 在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布置及配套设备安装、拆换与维护要求的前提下,转运站的结构形式应尽可能简单。
5.0.3 为了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从建筑结构方面可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给垃圾转运车间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等。转运站及转运车间内的辅助用房单独设置门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
5.0.4 转运站建筑结构应考虑大风、地震、大雪等自然灾害,如在可能出现大风(及以上等级)的地域(海边、山谷等),其建筑结构以整体预制为宜。
5.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1.1中,关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表述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属丁类;表3.1.3中,关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述是“难燃烧物品”,属丁类。
    生活垃圾转运站作业中各环节(车辆运输、卸料、压缩、转运)不存在易燃烧环节,卸料地坑或卸料容器中的垃圾不长期存放,基本为日产日清,不易产生可燃性气体。生活垃圾含水率一般在50%左右,属于常温下使用或加工(即卸料、压缩、转运过程)难燃烧物品,故应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为丁类。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可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但是对于具备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的综合型转运站,其中可回收物多为纸张、塑料等易燃物,故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升至丙类;并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5.0.10 规定电源开关、插座设置高度1.5m以上并采用防水电器是从安全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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